债权转让需要满足要式性、无因性和处分行为。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即成立合同,无需特定形式。书面形式并非成立要件。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旨在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和善意受让人的利益。无处分权人让与他人债权需经债权人追认,否则无效。
债权转让具有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的情况外,无需采取特定的合同形式。债权让与合同的成立形式是否为书面形式,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2、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原因而产生,可能基于买卖、赠与,也可能是代物清偿,但不论其原因为何及其有效与否,对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就是债权让与的无因性。该无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3、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债权让与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所以要求让与人就债权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无处分权人让与他人债权除非经债权人追认,否则,其行为无效。
债权让与别名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让与的特征
债权让与是指债务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一种法律行为。债权让与的法律特征包括以下几点:
1. 债务人转让的债权必须合法。债务人转让的债权应当是合法的,即债务人对该债权具有处分权。
2. 债务人转让的债权必须真实。债务人转让的债权应当是真实的,即债务人真实的债务债权状况被第三人知晓。
3. 债务人转让的债权必须合法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债务人转让的债权应当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即第三人可以依据债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4. 债务人转让的债权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转让的债权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即债务人可以在转让债权时保护自己的利益。
5. 债务人转让的债权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债务人转让的债权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即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协助其接受新的债权。
6. 债务人转让的债权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转让的债权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即债务人应当避免转让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综上所述,债权让与的法律特征包括债务人转让的债权必须合法、真实、合法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债权人、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无需采取特定的合同形式。债权让与合同的成立形式是否为书面形式,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同时,债权让与也是处分行为,要求让与人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在债权让与过程中,债务人转让的债权必须合法、真实、合法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债权人、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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