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订立合同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权利和义务对等,合同的订立需双方同意。
2、自愿原则: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
3、公平原则:双方订立合同时权利义务要公平。
4、诚信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二、合同有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只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规定的合同,自成立时便发生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三、合同解除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当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出现法定的解除情形之时,可以解除合同,违约方需要赔偿守约方因解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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