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性质不同: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中的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具有排他性。
2、权利内容的不同:
1、承包权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权利、其他承包方式的优先权。
2、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
3、权利放弃的标准不同。
一、耕地和林地的承包期为多少年
我国法律根据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依据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的差别,对耕地、草地、林地等不同用途的土地规定了不同的承包期及其上限,主要是为了更有利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期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期间,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承包期是土地承包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与农民是否可以得到长期的且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密切相关。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二、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否可以承包
农村土地既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包括国家所有依法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既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种物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集体依据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淮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从事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权是依照承包合同所取得的。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为承包经营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
由集体使用的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用益物权和租赁权的区别是什么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租赁权,又称“使用收益权”。是指承租人依照财产租赁合同,在租赁物交付后,对租赁物所享有的为使用收益目的所必要的占有权利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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