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用途致不能还款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时间:2023-04-23 16:41:34 1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情:郭某为某电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8月,因企业扩大规模的需要,郭某想向银行贷款解决资金问题。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过程中,由于公司财务状况不好,郭某怕因此影响顺利贷款,就在提交的财务报表中对经营数字作了虚假填报,夸大了企业的销售和盈利规模,同时提供了有效抵押担保。之后,银行批准了对某电器厂的贷款,贷款数额为300万元。贷款下拨后,因全球次贷危机的影响,企业亏损严重,郭某为了弥补亏损,没有将该笔贷款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活动,而是用于购买债券股票,后因经营不善导致投资血本无归,不能归还银行贷款。在银行催还贷款时,郭某逃往境外。

分歧意见:对本案郭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郭某为解决企业资金问题对财务报表做了虚假填报,骗取300万元贷款后,擅自改变贷款的用途,用个人意志控制了贷款的使用权,将贷款购买高风险的债券股票,实施的是个人行为,其在取得贷款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最终导致不能还款而逃往境外,具有社会危害性,郭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郭某申请贷款及使用贷款的行为是单位行为。其为解决企业资金问题,以企业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为了顺利取得贷款夸大企业的销售和盈利规模,产生的利润及损失均与郭某无关,郭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企业贷款时提供了有效抵押担保,银行没有遭受损失,不具社会危害性,郭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第一,郭某的行为是单位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刑法明文规定贷款诈骗罪只能由个人构成,本案中郭某申请贷款及使用贷款的行为均为单位行为。郭某为解决企业资金问题,代表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是贷给企业的。郭某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他的意志应该理解为单位意志,他的行为应该理解为单位行为,行为结果的风险与利润都应该由单位承受。不能仅因郭某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特殊,就将单位意志等同于郭某的个人意志,将单位行为等同于郭某的个人行为。

第二,郭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郭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仅凭不能还款的事实就推断郭某主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郭某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了扩大企业的规模,解决企业的资金问题,以企业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供了有效抵押担保。虽然夸大了企业的销售和盈利规模,但仅仅是为了企业顺利取得贷款,且其提供了有效担保。企业得到300万贷款后,郭某代表企业意志处分财产是为了短期盈利,归还贷款。只是遭遇全球次贷危机造成企业亏损,致使企业客观上不能归还贷款,并不是主观不愿还,因而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贷款诈骗
    贷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更新时间:2024-01-12 11:15:20
查看贷款诈骗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贷款诈骗 最新知识
针对改变用途致不能还款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改变用途致不能还款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