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取得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必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使用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可能会成为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事由,但仍应区分改变用途的原因,以及实际用于何种目的。
一、贷款诈骗罪的概念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中,欺骗手段包括: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贷款公司包装贷款属于诈骗吗
包装公司包装个人去银行贷款是否属于诈骗是视具体情况而定:1、如果该“包装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提交的资料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诈骗。2、如果该“包装公司”是通过伪造虚假材料的方法来对个人进行“包装”,从而取得银行贷款的,则构成贷款诈骗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另外,如果个人明知或故意委托“包装公司”通过伪造虚假材料的方法骗取贷款的,同样也构成贷款诈骗罪。
三、债务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怎么办?
债务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1、出借人可以停止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得到贷款人同意的,这是一种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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