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7日公开刘翔与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刘翔诉称该公司未经允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篇文章中使用自己肖像,并附商业宣传信息。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公司侵犯刘翔肖像权,要向原告刘翔书面致歉,并赔偿刘翔经济损失6000元。
近年来,这种商家私自使用明星肖像进行商业宣传的事情时有发生,最终的结果往往都是商家被认定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需要赔偿。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想使用他人的肖像,要么需要经过肖像权人本人同意,要么需要存在合理的使用事由,否则就会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对于这种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情况,侵权人首先要停止其侵权行为,并删除其发布的涉及侵权的内容;然后侵权人还需要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至于道歉的方式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了名誉上的损害了,那么侵权人还要给被侵权人恢复名誉,并且要给他消除侵权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接下来侵权人还要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这个损失一般是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侵权行为造成被侵权人物质损失了,则也要赔偿其物质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要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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