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房用地条件
1、农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严格控制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严禁在基本农田上建造住宅。
2、可用于建房的农村土地有以下几种:
(1)村内老宅基地和其他空闲建设用地;
(2)已经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的待置换用地和计划指标用地。
3、以下人员可以申请建房用地:
(1)年满18周岁已婚的本村村民,且人均住房占地面积在14平方米以下的;
(2)回乡落户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军人等;
(3)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
(4)因国家建设和新农村建设需要拆除房屋的拆迁户。
二、建房用地标准
1、小户:即三人以下,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米;
2、中户:即四至五人,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3、大户:即六人以上,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三、报批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近期户口簿复印件1份(有独生子女的要附上独生子女证复印件1份);
3、建设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定点图复印件1份;
4、原土地证复印件1份;
5、申请建房报告;
6、公告照片。
申请人必须在公告期满7天后把上述资料提供给国土所经办人员。
四、违法用地规定
农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擅自用地建造住宅的,都属非法占地行为,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三门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罚指导性意见》有关规定作以下处理:
(1)对于不符合建房条件,也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破坏耕地的,要恢复耕种条件。逾期不拆除的,可以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强制拆除。
(2)对于符合建房条件,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未批先建的,必须在处罚到位后补办用地手续: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即已农转用的待置换用地),按照每间不低于2000元标准处罚;在老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建设用地上违法建设的,则每间按照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处罚。
(3)对于不符合建房条件,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的,正在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已经建好的房屋,依法予以没收拍卖。
(4)非法占地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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