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具体要看迁移户口的人和当地户口登记机关的行政效率。迁入地为城市的,在三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迁入地为农村的,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户口迁移办理流程:
1、去要落入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准迁证明;带户口迁出人、拟迁入户口户主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
2、去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开户口迁出证明;
3、回到落入地派出所户籍室落户即可。
需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和迁移落户原因证明(如就业、就学、结婚、调动等)、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等手续。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
根据法律规定和政府行政机关职能,户口维权方面的事务由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管理。如果涉及到户口变动、户口注销、户口落户等户口维权事项都可以到该部门进行办理,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户口业务办理的时候应当严格遵守户政部门的规章制度,避免违反相关规定造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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