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网络并指导其运行。
(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性服务。
(五)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六)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七)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八)向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被寄养儿童的条件:
(一)残疾的被寄养儿童,应当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二)需要长期依靠技术性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三)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被寄养儿童的同意。
(四)安置在每个寄养家庭的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三名。
(五)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聘用具备社会工作、心理学、医疗康复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被寄养儿童的比例不得高于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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