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判定的比较
1、进行侵权判定,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
2、进行侵权判定,一般不以专利产品与侵权物品直接进行侵权对比。专利产品可以用于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
3、当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有专利权时一般不能用双方专利产品或者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侵权对比。
4、对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比较,一般不考虑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是否为相同应用领域。
(二)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
1、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2、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5、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等同原则的适用
1、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
2、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包括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4、等同特征又称等同物。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技术特征,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的等同物:
(1)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
(2)对该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
(3)等同物应当是具体技术特征之间的彼此替换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之间的彼此替换。
(4)等同物代替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区别技术特征的替换,也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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