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合同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3-03-06 09:52:23 2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预付款是买方在交易合同签订后即向卖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此方式不利于买方,一般在交易货物供不应求时采用。买方要负担商业风险、积压资金,实际上是向卖方提供信贷;而卖方在发货前就收到货款,有利于资金周转,也无商业风险。预付款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作为进口商执行合同的保证,通常称为订金,预付的期限短,占交易金额的比重不大;另一种是进口商对出口商提供信贷,预付期限较长,金额较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卖方在签订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买方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买方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一、房价上涨卖方违约怎么办

1、对卖方要求加价或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事实进行取证。主要有:在中介主持下进行协商,由中介作为第三方证人;对沟通过程进行录音;通过手机短信获取对方违约的信息;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等。

2、卖方在这一阶段往往会回避磋商,或找各种理由不愿接收买方的购房款。这时,买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卖方致函,要求按合同约定履行双方义务。包括要求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以防止将来卖方反倒说买方没有按期履约。函件要以特快专递形式邮寄,建议买方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注意在合同上约定清楚双方的送达地址。

3、卖方违约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是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但未将房屋另售他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往往以家人反对或采取不去银行解押的方式来阻挠合同的履行;另一种情况是卖方直接将房屋另售给出价更高的买家,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这两种情况,买方均可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其损失构成主要包括:双倍定金或者违约金(注意:定金违约金不可并用,只能选择其一,往往取价高者)买方已经支付的中介费、房屋的差价损失。这两种情况的区别在于,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方式不同。前者因损失并不明确具体,法院可能通过价格评估并取中间值的方式确定;后者因另售的价格明确,法院会直接认定前后交易的差价确定买方的损失。也就是说,买方通过诉讼途径可以弥补因卖方违约所受的损失,而卖方忙活半天所赚取的差价最终会落的一场空。

二、二手房签约常见的霸王条款

(一)居间不成功仍然可以收取报酬

“因可归责于买受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或签订后未能履行的,出售方收取违约金并支付中介公司相当于没收违约金金额的50%作为中介公司在委托期限内进行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的补偿”

解读:这一霸王条款表达的意思是中介公司无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均可取得相应报酬,这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因此是无效的。

法律相关规定:因为居间合同要求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剥夺售房者的中介选择权

“委托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内,本人及与本人相关的其他人士不以任何形式与我公司介绍的房屋业主达成私下交易,否则我公司有权要求本人支付本次交易双方总佣金之和的违约金”。

解读:这一霸王条款表达的意思是售房者只要和中介签订协议,就不能选择其他方式或者选择其他中介交易。

法律相关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

(三)中介公司未完成居间义务却侵犯委托人选择权

“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或在委托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与中介公司曾介绍的买方成交,应按委托价格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

解读:卖方与买方成交,并不是利用原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条件和机会,而是通过其他中介公司的居间活动完成的,买卖双方不能选择其他途经进行交易要支付违约金。

(四)中介没收定金权利

“卖方收到定金后,中途不得借故中止卖房,否则加倍赔偿定金,中介方有权分享其中12%的违约金;买方未能如期签订合同、付清房款,则支付给卖方的定金不予退还,由卖方与中介方平均分享。”

解读:这一条款通常出现在卖方、买方与中介三方签订的居间合同中,这是中介利用其优势地位,剥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没收定金的法定权利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规定,中介方居间不成,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只能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一些必要费用,如交通费、人工费、电话费。

(五)其他常见霸王条款

1、卖方必须同意独家委托该中介公司、将房屋钥匙交由其保管、并授权其代为收取买方客户购房定金。而这三项对卖方而言,都是高风险的委托。

2、中介找到买受方之后,卖方必须在其通知的时间内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房地产买卖合同条款复杂而冗长,不是该《限时出售定金收付书》上简单描述的房屋总价及首期款、贷款金额这三项约定就能囊括的。一旦卖方因其他条款不能与买受方达成一致而拒绝签约,就会存在违约风险。

3、卖方需承担“史无前例”的超高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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