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委托合同的特点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没有预付费用的义务,预付费用可以说是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预付诉讼费。由于费用需要为客户的利益支付,因此与合同中约定的报酬不同,这不是一个概念。委托人支付的预付款,委托事务已完成,尚有余款的,受托人应当将其退还给委托人。
由于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当提前支付费用,受托人没有义务提前支付费用,但如果提前支付,受托人有权要求偿还,即:,代理人提前支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委托人应当偿还。委托人支付的报酬应当与委托人承担的费用相区别。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报销不属于对价关系。所谓必要费用,如差旅费、交通费、仓储费、交通费、邮费等。受托人处理事务所产生的费用不仅有金钱支出,有时也有物质消耗。至于费用是否必要,应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和处理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什么是“必要”及其标准是什么?我们认为合理的开支原则应从三个方面考虑。第一,直截了当的原则。受托人支付的费用应当与所处理的事务直接相关;第二,有用性原则。为委托人的利益所必需的费用;第三,经济原则。受托人直接支付费用时,应当尽可能地照顾好人的行为,采取最经济、最适当的方式处理事务。换言之,为了防止其被滥用,要求偿还必须是客观必要的。它不能基于受托人是否主观上认为支出是必要的。受托人行为的客观状态应作为标准
全文58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