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区县农村生活津贴标准的,属于保障范围。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和子女为本市其他省市或其他区县农业户口。他们在现有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所在区县农村生活津贴标准的人员。3、其他符合享受农村生活津贴待遇的人员。4、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避免法律(法规)行为造成经济来源和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生活津贴范围
劳动者能够申请低保条件的法律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低保条件:
1、在就业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无业、失业、下岗人员,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岗位的;
2、吸毒、赌博且仍不悔改的;
3、子女自费择校就读的;
4、家庭住宅人均使用面积超出当地上年度人均使用面积3倍以上的(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按3人计算)或二年内新装修住房;
5、拥有并使用汽车、摩托车、空调等高档消费品的,饮用纯净水、矿泉水等家庭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6、电话月消费总额(包括月租)连续两个月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8%的;
7、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8、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9、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或者不配合最低保障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10、因未履行低保对象所承担的义务而被取消低保资格未满半年的;
11、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人的老年人、病残人员及孤儿,其财产赠与他人的,由财产受赠人负责赡(抚、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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