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了换押,但没有明确规定换押的羁押期限。而是根据具体案件和司法程序确定换押的羁押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应当办理换押手续。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结束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结束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提请逮捕需要用换押证吗
不用换押证,公安机构提请批准逮捕需材料有:
1、公安机构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
2、同案卷材料、证据;
3、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构、国家安全机构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
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构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构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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