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换押工作的责任归属。同案件的羁押期限应当由侦查部门负责控制换押工作也应当由侦查部门负责看守所和检察机关只需要及时知道在押人员的换押情况即可。这样既可以改变换押主体又可以避免移送单位换押后接收单位因案件材料不齐等原因拒绝接收案件的尴尬情形。
侦查机关应当注意控制换押时以免造成超期羁押。移送机关应当在时间上留有余地不要等到最后期限才予移送接收机关应尽快办理换押如到羁押期限要在当天办理换押手续。
换押证放在文书卷还是侦查工作
换押证放在文书卷,换押证补充侦查期限是一个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四条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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