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业税是国家对牧业区、半农半牧业区牧养牲畜,从事畜牧生产,有畜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畜牧业是农业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部门。牧业税有以下几点的征税原则:
1.有利于民族团结。中国的牧区和半农半牧区,主要是在内蒙古、新疆、西藏、宁夏四个自治区和青海、甘肃、四川三省的民族自治州内。牧业税的制度和办法,征收与减免,都要遵守民族团结的原则。
2.有利于牧业生产的发展。畜牧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活的牧畜,它受气候、水、草等自然条件的制约极大,容易遭受自然灾害的袭击。各地对未成年的幼畜免税,对遭受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给予较多的减免照顾等,都是旨在恢复生产和发展经济。
国家对牧区一向执行轻税政策,以利于发展牧区经济,改善牧民生活。税率一般只有2~3%,有的执行增产不增税的稳定负担政策,有的还在某些年度内全部免征牧业税。
合理负担。实行牧畜和收入多的多负担,牧畜和收入少的少负担,使纳税人的负担公平合理。
因地制宜。各牧区民族不同,生产和生活方式各异,牧业税征收办法全国不作统一规定,由自治区或有关省或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依照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对农业区和半农半牧区作为家庭副业经营的畜牧业生产收入,不征收牧业税。有的地方明确规定,在半农半牧区,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纳税人,只征农业税不征牧业税,以牧业生产为主的纳税人,只征牧业税,不征农业税。习惯上叫征一不征二。一般为牧养的马、牛、骆驼、绵羊、山羊。宁夏回族自治区只对牧养的绵羊、山羊征税,其他牧畜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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