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影作品完成,作者自动取得电影版权。同时可以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具体应当提交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权利归属证明、作品的样本、作品说明书。
2、法律依据:《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影视版权侵权纠纷
上诉人蔡迪安、伍振权、田少鹏与被上诉人湖北晴川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晴川公司)、湖北晴川饭店(以下简称晴川饭店)、原审原告李宗海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武知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迪安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昭红,上诉人伍振权、上诉人田少鹏和伍振权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于信州、被上诉人晴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锡旋、刘来新,被上诉人晴川饭店的委托代理人李先卿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原告李宗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明确表示放弃本案的诉讼权利,不愿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而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82年4月15日,晴川饭店工程指挥部与湖北省美术院签订“晴川饭店”室内艺术作品协议书一份。涉及《赤壁之战》壁画的内容包括:餐厅壁画内容为《三国故事》(丙烯)面积54平方公尺,由蔡迪安等四人创作;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壁画在三个月内提出初稿,初稿经审定修改合格后半年内完成正稿,壁画上墙时间,由晴川饭店工程指挥部通知作者,作者在接到通知后四个月内完成作品,壁画创作稿酬,参照国务院文化部(79)733号文件精神,共计9180元;作品的创作需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等等。湖北省美术院接受委托后,将壁画作品的创作事项交由协议明确确定的蔡迪安等四人来完成。在创作中,协议中的壁画原名《三国故事》,后更改为《赤壁之战》。1983年5月,在晴川饭店的装修过程中,《赤壁之战》开始上墙制作,1983年8月完成作品制作。《赤壁之战》壁画作品原件,长17.2m、高3.2m,制作在7块九夹板上,并用钢钉固定在晴川饭店二楼宴会厅的墙壁上。晴川饭店工程指挥部支付了合同价款。《赤壁之战》壁画完成后,蔡迪安等曾对《赤壁之战》壁画进行拍照,用摄影作品的形式记载了《赤壁之战》壁画的艺术表现形式,以此向国内美术专业公开出版物投稿刊登,并在国内一些壁画作品展览中参展获奖,其壁画作品作者署名均为蔡迪安等。1995年8月,晴川饭店与外商合资成立了晴川公司,晴川饭店将部分评估资产作为出资,移交给晴川公司,其中包括《赤壁之战》壁画。1997年6月一7月份,晴川公司对饭店进行整体翻修的过程中,《赤壁之战》壁画被拆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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