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金钱为交易手段,委托他人协助进入学校就读的行为,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而言,若在这一过程中,中介方涉嫌通过权力与金钱交易,如接受公务人员职权所赋予的利益,或者是家长通过行贿“学托”以获取子女入学资格等方式进行,那么此类行为便有可能构成受贿罪或行贿罪。
再者,如果这一行为还涉及到欺骗的手段,将公众财产据为己有的情况,那么就很有可能会构成更为严重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