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审查程序详细介绍
时间:2023-07-07 21:50:23 2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交通事故认定审查程序如下: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2、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审查申请之日为受理之日。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3、审查期间,申请人可以申请撤销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并书面通知各方。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复查结论。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需要的材料如下: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申请人和死者的关系证明、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户口本,或者所委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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