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重组后的债务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如何承担。具体如下:
1、吸收并购是指企业用现金和股票买断另一企业产权或承担债务,实现对另一企业资产的完全吸收。企业被吸收并购,债务也应随着企业资产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被并购企业的债务应由并购方承担。但企业吸收并购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被并购企业原资产管理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的,由并购方对债务承担责任,并购方可以向被并购企业资产管理人追偿;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被并购企业原资产管理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的,被并购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应当对债务承担责任,并购企业不承担责任;
2、新型兼并是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的资产重组,建立一个新企业,实现两个企业的资产兼并。新设企业合并,原企业债务随企业资产重组而变化,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3、控股合并的收购是一个企业收购另一个企业的大部分产权,实现对企业的控股合并。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留在被控股企业内的,由被控股企业自行承担;但被控股企业无法偿还债务的,控股企业应当对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债权债务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成立的公司继承。
重组后承担的债务能否扣除
企业债务重组不可以扣除。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承继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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