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公告期限的明确规定
时间:2023-07-07 08:31:07 10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诉讼公告期规定如下: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如果当事人在公告后的六十天里还没有知悉到具体的情况的话就会被视为知晓。

诉讼公告债权人期限

债权人申报的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二)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三)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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