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发生事故后三日内委托,二十日做出车辆鉴定意见,二日内送达,三日内当事人无异议,不提出重新鉴定,鉴定就完成了。
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时限
事故发生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交管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交管部门批准。交管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交管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交管部门在获知检验、鉴定结论后,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交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二、交通事故处理时间为多久
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间一般是10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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