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被他人跟踪的情况下,为确保将来能够呈堂公证,获取有效的证据变得至关重要。在此过程中,我们可通过查阅个人通讯录及相关短信内容,对关键信息进行及时的保存。同时,若条件允许,寻找目击证人也不失为一个极佳的策略,当然,那位目击证人需无需与事件中的任何一方存在利害冲突为最佳选择。
然而,如果您长期受到骚扰,那么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来保留证据将显得尤为必要。倘若您拥有录音资料能明确证实跟踪者存在犯罪意图,便可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请求其对此事进行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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