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交通事故已构成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检察机关通常应于嫌疑人被依法实施刑事拘留之日起的第十四个自然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而针对那些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严重情节的重大嫌疑分子,其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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