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单位诈骗立案标准
时间:2023-08-07 07:40:26 1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于单位诈骗,如果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一房地产公司伪造房屋交易资料合同诈骗房款三亿

在房屋开发过程中,重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采取私刻印章、伪造房屋交易所需资料等手段,涉嫌骗取购房款、贷款近3亿元。今天,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重庆涉案金额最大的合同诈骗案。

公诉机关认为,重庆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私刻印章、伪造房屋交易所需资料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购房款、贷款2.9亿余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游绍华作为重庆某某物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实施合同诈骗罪、行贿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天庭审中,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重庆某某物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和重庆某某物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游绍华等都分别称: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认为涉案的具体金额与事实不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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