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机构内服刑的囚犯享有获准家属或监护人接见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在执行刑罚期间,监禁者有权与亲属及监护人身心交流相聚。
关于会面次数,每个月的会晤不得超过一次,每次会面时间不能超过半个小时,而每次会面的家庭成员人数最多不应超过三位。
在会见期间,必须有案件办理单位的代表以及看守工作人员在现场严密监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