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对重大事实的刻意隐瞒并不能立即导致合同的无效性,然而这样的情形仍然可能致使所签订的合约无法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性。
在协商缔结合同的过程中,任何故意将与特定合约相关的关键事实予以掩饰或淡化处理的行为被视为是欺骗性的行为。
依照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倘若存在一方采用欺诈手段,使得另一方在并不完全了解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署了的合同,那么受到欺诈的一方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撤销该项协议,一旦撤销成功,这一合约便自始至终无法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在协议签订阶段,如果任何一方在商量过程中蓄意隐瞒了与签约相关的重要事实,从而不当影响到合作伙伴产生了经济方面的损失,那么其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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