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效要约的法律构成
有效要约的法律构成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要约的四个要件中最重要的是两个,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什么时候生效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三、要约的存续期限是多久
如果要约没有明确规定该要约的存续期限,则应区分如下两种情况:
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只有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的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作出承诺,则要约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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