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伤人后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如下:
第一步:报案。报案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
2、开车到保险公司。
3、在保险公司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
第二步:交警部门结案并开具事故证明。
第三步:递交索赔单证。第四步:领赔偿款。商业险的报下理赔则依据保险合同而定
一、故意撞车保险公司赔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是指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后果的发生在主观心理方面存在故意,希望或者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将被保险人故意列为除外责任符合《保险法》规定。《交强险条例》是依据《保险法》制定的,是《保险法》的下位阶法律,《保险法》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交强险条例》,《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已经对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交强险条例》对此予以重申,将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列为交强险的除外责任,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其次,《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第三,《交强险条例》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
二、如何起诉保险公司
起诉时,原告同时起诉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可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侵权赔偿与保险赔付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共同诉讼,本应分案处理,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是法定的,故可从诉的合并的角度,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
起诉时,原告仅起诉肇事方的,应向原告进行释明,由原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或者由保险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经释明后仍不追加的,以及保险公司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依职权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保险公司虽非事故责任人,但根据《保险法》第5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赔付主体,与案件裁判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不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剥夺其正当的诉讼权利。并且交强险先行赔付原则系法定原则,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肇事方的责任须待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确定后方能判断。故应当将保险公司追加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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