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手续的具体办理地点包括:
奉养犬只所在地所属的公安自治机关、当地的区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受托人为上述机构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就办理流程而言,首先,当事人需要以个人名义(若为企事业单位饲养,则需提供本单位开具的引荐函)向所在地区的犬类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书(如需)。
其次,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的兽医诊所进行身体检查,同时完成狂犬疫苗的接种,接种完毕之后就可获得《狗类免疫证明》。
然后,携带相关证明资料前往申请办理地点提交相关文件。
接着,便进入了审批环节,相关部门会进行严格的审核。
最后,如果通过审核,申请人将获得证件;如未通过审核,按照规定,相关部门将会给出书面答复,详尽解释拒绝的原因。
需要提醒的是:
1.如果经过相关部门或其授权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审查,确认为符合条件的,将进行注册登记,同时发放养犬证及犬只标识。
2.若由于特殊情况无法现场直接办理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处起算起,于七个工作日内在完成审核手续。
3.对于审核未通过者,也会给予书面答复,阐明缘由。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警用、搜救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划分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
限养区指本市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养区域。
非限养区指未被划定为限养区的区域。
第四条养犬管理实行管限结合、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构。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限养区内犬只的登记和年检,查处违法养犬,收容处置流浪犬、狂犬、伤人犬。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组织和供应,犬类的预防接种、登记,免疫证的发放,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敞放犬只,违法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工商、卫生、房管、教育、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非限养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犬只登记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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