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宁海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某轴承公司进行立案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采用将部分资金长期挂入其他应收款,并未按规定对关联企业收取资金占用费,不进行纳税调整与申报等行为,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与此同时,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房土两税,未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在建工程与下脚料销售也存在未开票现象。
[法律解读]
偷税漏税属于经济类犯罪,并不会判死刑,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的纳税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现在很少有漏税一说,税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都是按偷税处理。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犯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30%以上且超过10万元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偷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偷税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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