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未成年人抚养费用数额的具体确立问题,首先应当由父母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
若在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共识,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做出公正、合理、合法的裁决,并且在确定抚养费用数目时需综合考虑以下三项关键性因素:
其一,未成年子女成长过程中所必需的实际需求;
其二,父母双方在这个阶段的经济承受能力;
其三,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所达到的实际生活水平。
即便父母双方已经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用承担等事项达成了书面协议,人民法院仍有必要对协议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符合上述三项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全文47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