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房地产转让形式是什么
时间:2023-04-27 09:11:41 1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涉外房地产转让形式有哪些

涉外房地产转让的主要形式有买卖、互易、赠与、继承及其他合法形式转让。外国人、港澳台同胞购买在中国境内的现房。可以在中国进行也可以在境外进行,在香港进行的可以委托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可办理内地业务的律师办理,主要是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有关公证,到登记机关登记。

房地产权转让应提交的资料有:

1、《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2、买卖双方身份证(单位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有、集体房地产转让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原件,合资、股份制企业需出具董事会决议。

4、拍卖的房地产需提交拍卖机关成交确认书、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5、买卖双方签订并盖章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6、房屋买卖申请审批表(需签名盖章)。

7、若委托转让的需提交房地产权转让委托书(有单位鉴证,涉外人员委托人不在现场签委托的需公正),受托人身份证(卖方)。

8、交易所张贴的交易通告书(时间五天)。

9、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买方并盖章)。

10、若委托房地产权登记的需提交房地产权登记委托书(涉外人员需公证,单位房应有法人委托书及相关资料)(买方)。

11、登记机关认可的房地产《评估书》。

12、原购买商品房的购房合同,发票原件(计地价用,无原件的可到登记机关档案馆复印加印章证明)。

13、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买方)。

14、上述房地产为共有人或夫妇的,应提交夫妇身份证、结婚证和共同签字的委托书。

涉外房产转让的程序有哪些

涉外房地产转让在境外进行的应取得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公证、外交机构的认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有关商务代办处的认证,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也应经公证机关的公证。房地产转让的标的是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者同时存在的话必须同时转让不能分离,如果地块上尚未建设

涉外房地产转让在境外进行的应取得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公证、外交机构的认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有关商务代办处的认证,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也应经公证机关的公证。

房地产转让的标的是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者同时存在的话必须同时转让不能分离,如果地块上尚未建设房屋或其他建筑,其转让可以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

涉外房产的转让一定要慎选转让方式,注意防范风险,如果可以的话,最好的方式是请一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律师,协助您依法进行房产转让的操作,早日处理好涉外房产转让的问题,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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