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二、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三、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四、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五、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二、侦查机关羁押期限的延长情形是哪些?
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情形具体包括:
1、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2、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3、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5、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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