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的潘氏夫妇来到杭州计划将自己之前购置的商品房出售。夫妻俩一到傻了眼,里面竟还住着人七八个人,原来新房竟然被邻居也就是当年该小区的房产销售95后潘某某出租了,租期六年,半年获利1万余元,二房东王某装修后进行了转租。目前,潘某某因涉嫌诈骗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假房东”因涉嫌诈骗将如何处罚
本案中,潘某某通过骗取潘先生夫妻的身份信息和房产信息,伪造原房东《委托书》的方式,冒名房东将房屋进行出租,与“二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从而诈骗王某1万余元,由于伪造委托书的目的是为了诈骗租金,因此伪造委托书的行为是其诈骗行为的伴随现象,属于诈骗的手段行为,因此,应该对潘某某的行为以诈骗罪进行论处。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是指,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所以,潘某某非法将他人房屋出租非法获利10688元已经属于数额较大,可能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对转租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二房东”王某虽然是被潘某某欺骗承租该房屋,但是其将房屋装修后又进行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潘氏夫妇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王某返还房屋并且将房屋恢复原状。至于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则应该由潘某某来承担。
因此,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租客要核对出租方不动产权证书,以免出现出租方是无权处分人的情况,同时应避免租赁有争议的房屋,以免造成钱财与时间的双重损失。房屋所有权人也应对自己的房屋尽到管理义务,以免成为他人谋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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