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了一些修改
时间:2023-05-07 16:52:28 4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第七条第二款删除“实收资本”(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全体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认缴的出资额”(三)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删除第二十九条,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缴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删去“及其出资额”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有全体发起人认缴的股本总额或者依照公司章程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10)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缴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未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p>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收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足额认购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并依照公司章程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p>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缴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选举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2)删除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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