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认定的通知
时间:2023-06-09 17:07:27 4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市科委(科技局)、工商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科委、国家工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文的要求,为了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提交文件材料

1、凡要求以高新技术成果向省内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占公司(企业)注册资本的20%至35%范围内的单位,可以由技术出资方或企业出资各方共同委托代表,向省科技厅申请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认定。

2、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注册认定需提交如下文件:

(1)广东省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认定申请书(附件2);

(2)出资人对该项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新药证书、专利权受让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复印件);

(3)技术入股协议书和企业章程,以及公司实施该项成果的立项批文或投产计划;

(4)中方以技术成果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出资入股的,按照国家关于秘密技术审查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5)中介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果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

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二、认定程序

1、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填写《广东省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认定申请书》;同时按第一条第2项提交相关文件。

2、省科技厅自接到全部文件后15个工作曰内作出认定决定。如提交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限期补交或修改,否则不予认定。如超出《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外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由省科技厅请示科技部确认。

3、公司股东持省科技厅出具的《广东省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简称《认定书》(附件3)以及工商登记要求的相关文件,3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

三、加强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1、以高新技术成果向省内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的认定按照国家科委(即现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进行,广东省科技厅负责审查认定、省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各市科委做好相关文件的初审工作。

2、各市科委(科技局)及有关部门在组织申报中要认真核对相关材料。对在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认定书》的,一旦发现,由省科技厅撤消《认定书》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企业改正或追究法律责任。

3、工作联系部门及人员:

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余赤思梁丽娟

联系电话:020-87610637、87619937、87619877

附件:1、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文;

2、广东省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申请书;

3、广东省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广东省科技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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