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协议管辖约束。债权转让协议只能改变债权人,但不能改变原债务关系的管辖,原债权人只能做出对自己有约束力的管辖约定,而不能作出适用于原债务人的管辖,债权转让协议不能改变原合同的管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权转让的管辖权
根据债权转让协议主体不同,可分两种情况讨论:
1、债权转让协议由债权人、债务人和受让人三方共同签署。在此情形下,若该协议管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因为协议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只要协议管辖合法有效,就对当事人和法院产生约束力。
2、债权转让协议由债权人与受让人签署,债务人并未参与。在此情形下,根据受让人起诉对象的不同,又可分为三种情形:
(1)若受让人起诉债权人,该协议管辖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若受让人起诉债务人,该协议管辖对其没有约束力。由于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受让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所做的关于管辖权的约定也只能约束债权人与受让人,而不能约束作为第三人的债务人。因为,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未经第三人同意,合同当事人不能替第三人设定负担,否则,该部分条款无效。
(3)受让人能否同时将债权人和债务人列为被告?该问题表面看似乎与诉讼管辖无关,实际上关系巨大。如果受让人能同时将债权人和债务人列为被告,而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协议管辖又有效,这样就可能出现一种局面,即债权人想在哪里起诉债务人就可以在哪里起诉。因为,他只要通过债权转让,由受让方将自己列为被告,就可以轻而易举地选择法院。即使协议管辖无效,至少也可以在债权人住所地法院起诉。在目前管辖权争夺激烈的现实情况下,有谁能保证没人打这种主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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