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及受托人其他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固有财产。只有当受益人主体资格消灭时,信托关系才终止,才须对信托财产进行重新处置。在夫妻以共同财产设立信托的场合下,夫妻双方是委托人,因受益人的不同对信托财产的处理不同。如果受益人是夫妻一方,则信托财产仍由受托人管理,不存在分割或重新处置的问题;如果受益人是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如子女),则情况相同;如果受益人是夫妻双方,则离婚影响到的是收益的分派,对信托财产本身并没有影响,因为共同受益人的离婚与受益人死亡、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主体消灭的法定情形不同,不影响信托财产的处置。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谁?
信托作为一种投资理财方式,当其终止后,该如何处理信托财产,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相关人员都值得关注的问题。如果不清楚在信托终止后,该怎样处理信托财产的,极易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按规定,当信托出现以下情况时,信托终止: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如信托合同约定,两年后信托终止,那么时间到了之后,信托终止。
(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如某家族信托是为了给某家庭成员生活费,当该家庭成员死亡后,该信托目的就不能实现,信托就应该终止了。
(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5)信托被撤销。
(6)信托被解除。如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经受益人同意等情况,投资人可以解除信托合同。
同时按规定,当信托终止后,可以如下处理信托财产:
1、信托合同有约定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设立信托是一种民事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信托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信托财产的归属。
2、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1)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因为信托是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在信托文件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最符合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由于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继承,如果受益人已不存在,则信托财产应当归属于受益人的继承人。
(2)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因为信托是委托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的,将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财产原来的所有人是最公平的。如果委托人已不存在,则应当归属于其继承人。
因此,在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已经有明确规定,只要按照规定处理就可以了。倘若因信托财产归属发生纠纷的,可以咨询专业经济纠纷律师作进一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五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六条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五十二条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第五十四条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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