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中心城区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通知
时间:2023-07-02 20:43:10 2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吉州、青原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6月16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六月十八日

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建设的要求,为妥善做好两区域范围内被拆迁农户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推进中心城区拆迁安置工作,加快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

1、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充分授权,为吉州、青原区政府做好拆迁安置工作提供条件。

2、兼顾市区两级利益原则,充分调动吉州、青原区政府积极性。

3、维护群众利益原则,尽可能考虑群众切身利益,赢得群众支持。

4、维护稳定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办事,耐心细致做好工作。

二、拆迁主体

以市城投公司为拆迁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委托吉州区、青原区政府按市政府的要求分别负责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本辖区范围的农房拆迁安置工作。

三、拆迁范围

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所有需拆除的农房及附属建筑物。

四、拆迁补偿标准

1、被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政府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对房屋按重置价格折旧进行评估,按评估补偿价款据实补偿。

2、正房及附属建筑(附属建筑指舍屋、厨房、厕所、猪牛栏等,下同)拆迁补偿标准为:

吉州区辖区内和青原区辖区内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的房屋及附属建筑,均按房屋重置价格折旧予以补偿,并按正房面积给予安置。吉州区辖区内在2001年1月1日--2006年10月31日期间,青原区辖区内在2001年1月1日2006年7月8日期间新建的房屋及附属建筑,有土地证或房产证的,按房屋重置价格折旧予以补偿,并按正房面积给予安置;无任何建房手续的,其正房由两区政府依法处罚后,按房屋重置价格折旧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附属建筑既不给予补偿、也不给予安置,由房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否则由两区政府强制拆除。

3、吉州区辖区内在2006年10月31日以后,青原区辖区内在2006年7月8日以后违法兴建的房屋及附属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房主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否则由两区政府强制拆除。

4、在被拆迁人获得拆迁补偿后,被拆迁房屋归拆迁人所有,拆除房屋由拆迁人委托具有相应建筑资质的单位实施。被拆迁人在搬迁时不得损坏原房屋的结构及相关设施。

5、拆迁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由市政府予以依法征收,并依据市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批复(吉府字[2007]73、74号文)给予补偿。

6、正房及附属建筑补偿价款在被拆迁户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后,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户。拆迁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补偿款由市政府一次性支付给两区政府。

7、房屋拆迁其它补偿费标准为:

搬迁补助费:40元/间;过渡补助费:按正房面积每月4元/m2,从被拆迁户搬迁之日起计算,到安置房建成之日终止,但最长不超过18个月;拆除管道燃气安装补助费:1200元/户;拆除固定电话补助158元/部;拆除有线电视补助费:120元/户;拆除自来水补助费:200元/户;拆除电力补助费:200元/户。以上补助费用,在被拆迁户完成搬迁时,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户。水井等其他设施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8、违章建筑处罚收入归两区政府,主要用于拆迁工作经费补助。

五、拆迁安置方式

根据国家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法规要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一律取消异地迁建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安置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可以选择集体土地的公寓房安置、也可以选择国有土地的公寓房安置。

(一)货币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对被拆迁人正房及附属建筑按重置价格折旧进行评估,在给予评估补偿价款基础上,再按其正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增加500元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补助,附属建筑不增加补助。被拆迁人自行安置,过渡费不予发放。

(二)产权调换安置

被拆迁人在按房屋重置评估价获得拆迁补偿后,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由市区政府负责提供多层公寓式安置房予以产权调换安置。

1、产权调换安置原则上实行正房“总量限制、差价结算”的原则,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户,按其正房拆迁安置面积进行安置,但产权调换安置面积每人最多不超过60平方米,超过部分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不符合安置条件且拆迁后人均住房不足30平方米的被拆迁户,每人按30平方米享受安置房价格给予安置。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孤寡老人由两区政府安置到敬老院进行五保供养。安置房超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享受安置价格;安置房超面积10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以上部分实施同地段同期商品房价格;安置房面积低于被拆迁面积部分,扣除相应的过渡费后,补助500元/m2;附属建筑不参与产权调换安置,只按房屋重置价格折旧实行货币补偿。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农房现状调查登记办法》的通知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房管局及呈贡县房管处:

为加强农房建设管理,掌握我市农房建设基本情况,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了《昆明市农房现状调查登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昆明市农房现状调查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房建设管理,掌握我市农房建设基本情况,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主城规划区、呈贡新城规划区和空港经济区范围内的农房调查登记,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农房,是指村(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盖的生产用房和附属设施用房。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农房现状调查登记进行业务监督指导,具体的调查登记工作由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和呈贡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其中空港经济区的农房现状调查登记由官渡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呈贡新城规划区的农房现状调查登记由呈贡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农房现状调查登记的时间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凡不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现状登记的农房,不作为今后拆迁安置补偿或者审批新建住房的依据。

第五条农房现状调查登记主要包含下列事项:申请登记人、常住人口;房屋座落(乡镇、村);房屋类型;建筑结构;楼层;间数;建筑面积(批准建设面积、超过批准建设面积);用途(自住、出租);建房依据、批准日期、建成日期等。

第六条申请登记人根据房屋的不同情况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一)私有的房屋,由个人申请登记,并以户口簿或身份证所载姓名为准;

(二)法人的房屋,由该法人申请登记,并使用法人的全称;

(三)其他组织的房屋,由该组织申请登记,并使用其全称;

(四)共有房屋,由全体共有人申请登记。

第七条申请登记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一)建房人、共同居住人户口簿、身份证或有关证明材料;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合法的用地来源证明;

(三)建房批准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凡建房批准文件中已明确建房标准的,按照批准的面积、建盖楼层进行登记;凡建房批准文件中没有明确建房标准的,以每户建盖楼层不超过4层、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作为登记标准;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人口达到分户标准和条件但尚未分户的,其登记标准由区、县房管部门根据情况具体掌握。未按照规定履行建房报批手续的房屋面积和超规定建盖的房屋面积,只作补充登记,而不作为今后拆迁安置补偿或者审批新建住房的依据。

第九条调查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登记:申请登记人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农房面积测绘:由四区和呈贡县房产管理部门对报送登记的材料进行整理、查对,组织有资质的测绘公司共同入户测绘、核实面积,并经有关人员和申请登记人签字盖章。

(三)进行公示:四区和呈贡县房产管理部门将调查登记情况在房屋所在地进行公示。

(四)统计数据备案: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将调查登记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后,定期上报市房管局备案。

第十条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在登记受理地公布登记的时间、程序、须提供的资料和工作人员姓名等。

第十一条调查登记表格,可以参考由市房产管理局拟制的《昆明市农房现状调查登记表》样式,详见附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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