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如下:
1、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
3、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
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项目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的具体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护理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等抚慰金可以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获得赔偿。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1、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的具体项目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2、必要合理后续费用可以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获得赔偿。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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