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爆竹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城关查处一起违反禁令燃放烟花爆竹案
年关将至,一些单位和个人不顾政府颁布的法令法规,随意在禁止燃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群众的不满,城关公安分局治安管理一大队日前接到举报后当场查处一起火锅店开业违反禁令燃放烟花爆竹案件。
近日,大沙坪蔬菜市场附近一家火锅店为举行开业仪式,专门购买了用于庆典的烟花爆竹。开业当天,该店负责人李某安排本店服务员李某某进行燃放,巨大的噪声和烟雾严重影响了附近居民的生活,并且违反兰州市相关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接到举报的城关公安分局治安管理一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对该火锅店开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了制止,结果该火锅店服务生拒不配合民警的工作,继续燃放烟花爆竹。为此,民警依法对该火锅店负责人李某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李某某进行了传唤,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李某做出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决定,对服务员李某某进行了批评训诫,同时对现场未燃放的7箱大礼花,2箱轰天雷和1挂鞭炮进行了查扣。
城关警方借助本报再次提醒广大市民,燃放烟花爆竹一定要按照政府规定的时间,即大年三十至正月初六的七天时间进行燃放,切不可随意而为,触碰法律法规的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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