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爆竹的惩罚规定
时间:2023-07-01 17:34:25 4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燃放烟花爆竹大多数情况下涉及的是行政处罚,由公安部门管理。对不经过允许就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的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若在不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如果燃放烟花爆竹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时,可能要承担的是刑事责任。

青岛市春节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青岛市春节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如下:

1、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2、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违反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违反通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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