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替父母写遗嘱有效,如果父母想通过再次立下遗嘱,把遗产分给其他子女的,那么就要对原来的遗嘱进行撤销或者变更。若按照相关规定变更或者撤销了之前的遗嘱内容,那么父母重新订立的遗嘱将遗产分给其他子女。
实践中,经常出现老人不会书写,想立遗嘱时由子女替代书写的情况,此情形下遗嘱是否有效,要看该遗嘱是否满足遗嘱的实质要件条件和形式要件条件。
实质要件条件包括: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当时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遗嘱无效。
2、遗嘱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无瑕疵;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子女替父母写遗嘱属于代书遗嘱,除遗嘱的实质要件外,还须满足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如果不满足形式要件,即使符合实质要件,遗嘱依然无效。代书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成为遗产见证人。
因此,子女替父母写遗嘱因为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而无效。
一、怎样才能防止遗嘱无效
防止遗嘱无效主要从三个方面来把关:
第一,遗嘱人
遗嘱人应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以及其他由于疾病、遗传、外界刺激等原因导致神智不清的人不具备立遗嘱的主体资格。如果立遗嘱,那么遗嘱无效。
第二,遗嘱的形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有五种形式,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同时每一种遗嘱的形式还有具体的要求,比如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当然见证人还需要满足一定的身份条件和能力条件。
遗嘱在形式上应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如有不符,就可能导致整个遗嘱的无效。当然,即使完全符合了,也不一定被判有效。比如有人30年前自书遗嘱,15年前去世,现后人发现遗嘱并诉至法院,但是法院没有认可这份遗嘱,因为年代久远,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法院无法查知是否真实。从这个意义上说,公证遗嘱和律师见证遗嘱更保险,因为毕竟有法律专业人士的公证和见证,且以单位的名义工作,证明力更强。
第二,遗嘱的内容。
遗嘱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法处分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如果超越这个规定,就可能导致遗嘱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比如,遗嘱人把夫妻共有财产误以为是自己享有完全所有权的财产进行处分,那么涉及配偶财产的那部分处分就是无效的;遗嘱没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下遗产的话,也会导致遗嘱的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人处分的是非法财产的话,这部分也是无效的。
遗嘱人之所以立下遗嘱,是希望财产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分配,但是如果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而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那么可能遗嘱不仅没有完成反而违背了遗嘱人的意愿,因为遗嘱人的意愿是整体的,如果整体无效也就当作没立遗嘱,可是如果部分无效的话,就有可能根本违背了遗嘱人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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