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销权以生效合同为对象,这是学说的意见,并且是尚未遇到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否撤销的案件之前的观点。
2、既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尚且可以撤销,不再受合同严守原则的束缚,那么,尚未生效的合同,其约束力薄弱甚至缺失,就更应当允许撤销,除非阻止此类合同生效履行且宜提前消灭的正当事由不存在。
3、对于尚未生效的合同,若不允许撤销,该合同要么较长时间地停止在这种状态,要么发展到生效履行的阶段,而这两种结果将会更大程度地损害无辜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么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停滞在不利状态,救济存在障碍;要么使得当事人的利益更加深陷于流失泥潭,救济须付出更大的代价。
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存在固有的期限或途径。在我国现行法上,合同消灭的原因包括合同全面履行、债务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有权机关撤销、效力待定场合的不予追认及合同撤销等。宣告无效、被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况均适用于已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基于这种原因而产生的合同消灭的情形显然不适用于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且因合同尚未生效也不适用全面履行、抵消、提存等制度。那么,什么是已成立未生效合同消灭的原因呢
撤销,应当是有限且有效的途径。但是,如何撤销已成立未生效合同呢因法无明文规定,我们试从理论方面予以探讨。
一、集体合同未备案有效吗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时,需要对集体合同进行备案,否则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二、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可否另诉
二审法院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和确认,应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主要理由是:第一,合同效力的确认与当事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有着必然联系,人民法院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都应首先审查并确认合同效力,这是正确处理案件,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第二,对合同效力的确认,不属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的范围,而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法院对合同效力的审查确认不受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第三,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并未排除二审法院对合同效力的审查确认。因此,当事人上诉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的案件,二审法院审查发现,一审法院确认合同效力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变更,依法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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