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三位村官,在协助县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土地征用补偿款达2万余元。8月5日,攸县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处陈某、晏某、韩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并宣告缓刑。
陈某、晏某、韩某分别系攸县菜花坪镇某村村支部书记、妇女主任、村秘书。在2005年1月至6月期间,陈某伙同晏某、韩某利用协助县政府从事某工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截留土地征用补偿款进行私分。其中陈某参与截留国家财政资金2.6万元,个人分得9750元;晏某参与截留2.4万元,个人分得7250元;韩某参与截留1.4万元,个人分得5500元。案发后,三人均已全额退回所得赃款。
法院认为,案发后三人认罪态度较好,所得赃款均已退回,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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