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违约责任中关于违约金的确立及调整方式可概括如下:
期内的违约金应当以不超出或少于违约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为限;
而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一方在发生违约行为后需按照其违约情节向另一方支付相应数额的违约金,同样也是允许的;
此外,双方还可以进一步通过协商约定对因该等违约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计算并以此作为支付违约金的标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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