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上征用的土地使用证如何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土地征收计划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实施,批准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用途、范围、面积和补偿,并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公布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征地补偿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地乡(镇)、村公布,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决定。土地补偿安置纠纷不影响征地计划的实施。
所有征地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苗木所有人所有。
征地安置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向被安置人员支付安置补助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经被安置人同意,将安置补助款支付给被安置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一)国家建设用地征收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即国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征收权,土地征收本身是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强制力/(2)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是满足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补偿是必要条件。
关于您提出的“村征地如何补偿”的问题,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征地补偿费应全额缴纳。如果三个月后看到自己的钱的影子,要仔细询问,还要核对具体的赔偿内容和标准。你可以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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