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海南建省筹备组:
最近,发现有些地方、部门违背《土地管理法》和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发放土地证书,并利用发证向土地使用单位、个人乱收费用,这种做法干扰了依法、统一管理土地的工作,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给用地单位和个人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土地登记发证是一项牵涉面广、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土地管理局在上海市、广东省花县、山东省青州市进行了登记发证试点,将根据试点经验制定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逐步在全国展开。为了保证土地证书发放工作的正确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行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是严肃的执法过程,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具体作法按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各项规定办理。开展工作的计划、方案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目前除按照国务院指示,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的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外,其他部门、地方自行组织的土地证书发放工作一律停止。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由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当时法律颁发的土地证书(包括宅基地)暂时有效。今后,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逐步更换为全国统一的土地证书。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不是土地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书一律无效。
三、土地登记发证是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属的法律凭证,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不得“证”出多门。
四、对乱发土地证书、乱收费的行为,请你厅(室)或责成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制止,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区别情况认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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