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企业若在未得到业主授权下擅自对其正在进行装修工程之房屋进行拍照或拍摄视频,并且未与业主进行任何必要的沟通后便将这些素材发布至互联网上,那么这样的行为无疑可被视为涉嫌侵害业主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即使视频内容本身并无明显违规之处,然而在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将他人作品上传至抖音等社交媒体平台上,这样的行为则构成了典型的侵权违法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是装修企业将已完成的装修成果录制为短片并发布至网络,然而在未经业主同意的前提下,此举同样可能触及侵权红线。
简而言之,对于某项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关键在于它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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